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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案例:精神损失赔偿的条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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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26 Tag:精神损失赔偿   婚外情调查   通奸   点击: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在这个概念中有一个稳定的概念,这是在婚外情调查案例中最难把握的一个概念,在很多婚外情调查取证中,没有真正的把握稳定同居的这个概念,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很可惜的,而且,机不可失,以后再进行婚外情取证时就比较麻烦了。

《婚姻法》在倡导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同时,将配偶一方偶尔与他人通奸的越轨行为排除在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外,目的是为了挽救因“性”的不专一濒临破裂但经努力仍可能破镜重圆的婚姻,尽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本案中,大标利用外出联系业务、开会的机会与张某苟合偷情的行为,是一种通奸行为,不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尚不构成过错赔偿的法定情形。法院驳回湘兰要求大标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精神损害赔偿,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便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案例:湘兰是一名中学教师,丈夫大标系某公司经理。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丈夫与其公司女工张某有不正当关系。经湘兰盘问,大标交代:他与张某的暧昧关系已有三年之久,他俩经常利用外出开会、联系业务之机偷食禁果。丈夫的不忠,使湘兰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她向法院起诉与大标离婚,同时向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他俩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湘兰要求大标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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