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调查受到广泛欢迎的原因
信用调查时越来越受到企业欢迎的一种调查业务,在我公司所提供的信用调查中,个人信用调查占到了总业务的2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社会的主流呼声,在这个混乱的经济环境下,可以说任何的地方都有风险都有欺诈,而保证我们继续稳步前进的信用调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信息到底是什么呢?个人的信用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第一,信用仍然体现为一定性质的法律资格。一方面,达到一定的信用水平就拥有一定的法律资格。如企业或个人在某方面的一定的信用等级,既代表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水平,又表明了其已拥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建筑市场中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信用水平才能参加相应建设项目的竞标。另一方面,没有信用也就意味着没有或失去相应的法律地位或资格。以破产为例,它作为无信用的标志,不但被视为一种耻辱,还被作为一种犯罪。罗马法中的债务奴隶制度虽然不再存在,但后来曾经长期存在债务监狱制度,对因无支付能力而坡产的自然人予以人身处罚,如判处徒刑、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从而因为信用的丧失而失去相应的普通公民所拥有的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现代的破产法也规定,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在享有权利资格方面受有诸多限制,如法国破产法规定个人破产的判决产生两项效力:禁止领导、经营、管理、直接或间接控制商事或手工业企业以及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剥夺国会和各级地方议会选举权,担任商事法院法官,司法官或行政官和律师的权利。另外,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信用卡中的不良纪录等因素,既会损害其信用,也会导致相应法律资格受到限制,如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做虚假记载的,会被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资格(公司法第157条)。
第二,信用意味着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所拥有的事实上的社会地位。信用高,就居于有利地位;反之,则处于劣势。例如,银行总是乐于向利润水平高、还贷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放贷;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总是要预先了解对方的资本状况、履约能力;在项目招标中,有资格参加竞标的企业的信用状况往往成为决定其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
第三,一个人的信用水平同时还受其相应社会身份、地位的影响。从罗马法起,不同的社会身份就已经对其实际上的社会信用产生影响。这些影响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却是客观存在的。知名人、高贵的人、高官与普通人之间的不同地位和身份,在实践中对信用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较高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的重要构成要素。所以,现实中不少人打着高官的招牌、假冒某些名人进行招摇撞骗,而且还往往易于得逞。
信用已经从民事人格权的范畴向商事人格权的范畴转化。对信用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传统民法的框架之内,还应当放在商法的范围内来研究,这样才更具现实意义。信用从道义上的范畴上升为法律上的范畴,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典型代表。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欲提高我们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也必须从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相互促进,不可偏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