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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证据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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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26 Tag:婚外情   婚外情调查   婚外情证据   离婚赔偿   点击:

问:婚后不久我丈夫有了外遇,我该如何对他的婚外情进行取证?在离婚诉讼时能让他赔偿吗?

答:你如果起诉离婚,则该诉讼为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于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已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况的,可以用以上婚外情证据种类的证据来证明,如书信、照片、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否则取得的婚外情证据无效。

对于赔偿来说,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数额,当然也可以考虑对方的经济情况来提出赔偿数额

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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